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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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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科2023/04/27地籍科

地政士證書申請須知

地政士證書申請須知

壹、申請地政士證書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內政部申請地政士證書:

(1)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

(2)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

 2、申請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地政士證書申請書。

(2)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各1份(以上述二種資格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4)證書費新臺幣1仟元郵政匯票1張。(受款機關內政部)

貳、申請補()發地政士證書

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因原領之證書遺失、滅失

,得申請補發證書;因原領之證書污損或內容變更,得申請換發證書。

1、申請補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地政士證書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3)證書費新臺幣1仟元郵政匯票1張。(受款機關內政部)

2、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地政士證書申請書。

(2)原領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4)內容變更者(指地政士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

其內容變更證明文件。

(5)證書費新臺幣1仟元郵政匯票1張。(受款機關內政部)

參、申請書取得方式:在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下載列印:

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

肆、申請書填寫說明:

1、以電腦登打列印或以鋼筆、原子筆用黑色或藍色墨汁正楷填寫,數字一律以阿拉

伯數字填寫,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

2、各欄填法如下:

(1)欄請依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所載及其他基本資料填寫。英文姓名以護照英文姓名拼

音為準

(2)欄請按申請事由自行選擇打ˇ,申請補、換發者另加填原因及原領證書字號。

(3)欄請按應附繳文件於□上自行打ˇ,其於□內容變更證明文件項打ˇ者,請另

填證明文件名稱與份數。

(4)欄請申請人詳閱聲明事項後,填寫申請日期並簽章。

伍、申請方式

地政士證書申請書填妥後連同附繳文件,以雙掛號郵寄或逕送:

(408)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503號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收

陸、證書核發工作約需7個工作天(視案件量之多寡而定)

柒、請將下列姓名住址籤填妥並剪下後,附於申請書件內,以方便郵寄證書迅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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