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證書申請須知
壹、申請地政士證書
1、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內政部申請地政士證書:
(1)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
(2)經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
2、申請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地政士證書申請書。
(2)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各1份(以上述二種資格證明文件擇一檢附)。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4)證書費新臺幣1仟元郵政匯票1張。(受款機關內政部)
貳、申請補(換)發地政士證書
領有內政部核發之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因原領之證書遺失、滅失
,得申請補發證書;因原領之證書污損或內容變更,得申請換發證書。
1、申請補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地政士證書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3)證書費新臺幣1仟元郵政匯票1張。(受款機關內政部)
2、申請換發證書,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地政士證書申請書。
(2)原領之地政士(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4)內容變更者(指地政士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
其內容變更證明文件。
(5)證書費新臺幣1仟元郵政匯票1張。(受款機關內政部)
參、申請書取得方式:在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下載列印:
網址(http://www.land.moi.gov.tw)。
肆、申請書填寫說明:
1、以電腦登打列印或以鋼筆、原子筆用黑色或藍色墨汁正楷填寫,數字一律以阿拉
伯數字填寫,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
2、各欄填法如下:
第(1)欄請依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所載及其他基本資料填寫。英文姓名以護照英文姓名拼
音為準。
第(2)欄請按申請事由自行選擇打ˇ,申請補、換發者另加填原因及原領證書字號。
第(3)欄請按應附繳文件於□上自行打ˇ,其於□內容變更證明文件項打ˇ者,請另
填證明文件名稱與份數。
第(4)欄請申請人詳閱聲明事項後,填寫申請日期並簽章。
伍、申請方式
地政士證書申請書填妥後連同附繳文件,以雙掛號郵寄或逕送:
(408)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503號內政部中部辦公室收
陸、證書核發工作約需7個工作天(視案件量之多寡而定)。
柒、請將下列姓名住址籤填妥並剪下後,附於申請書件內,以方便郵寄證書迅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