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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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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糾紛調處專區
不動產糾紛調處專區2024/02/21地籍科

不動產糾紛調處

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規定,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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