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2023/10/02地政處地權科
花蓮縣縣有耕地(農作地)租約租期自104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者,承租人如有意願續租,請於租期屆滿前3個月內自行申請換約續租,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欠租者並應先行繳清;逾期未申請換約者,視為無意續租,本府將收回土地。
申請換約續租者,應檢附下列文件逕寄「花蓮縣政府地政處地權科 地址:970花蓮市府前路17號」,如有疑義請洽承辦單位,連絡電話:03-8227171轉分機476或477洽詢。
(一)花蓮縣縣有耕地換約續租申請書
(二)原租約(倘租約遺失,檢附租約遺失切結書)
(三)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自任耕作切結書
(五)承租面積未逾上限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