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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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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23/03/03地政處

★★增訂並修正平均地權條例條文(112年2月8日)★★

一、增訂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第47條之5、第79條之1、第81條之2及第81條之4條文。
二、修正第4條、第47條之3、第81條之2及第87條條文。

相關修正內容→【連結】



112年2月10日已生效之相關規定摘要如下:(第47條之5、第81條之3第2項至第4項)
 
★★ 「任何人不得有不動產炒作行為」:
(一)違反者,處新台幣(以下同)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其有不動產交易者,按交易戶(筆、棟)數處罰
(二)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上開(一)規定者,除處罰行為人外,該法人或自然人應一併處罰


★★「查核權及違規罰責」: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相關業務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


註:其餘條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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