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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於111年11月16日召開「研商協議價購土地返還機制會議」,依內政部111年11月25日函送會議記錄結論,協議價購方式取得之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倘發生無使用必要或未依價購目的、期限使用等情形,而原所有權人有取回之意願時,買賣雙方得採民法相關機制進行返還,由各需地單位本於契約當事人之權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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