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 保障土地權益 促進土地利用
內政部為解決日據時期會社、組合、神明會或其他不明主體之名義申報登記之土地,或有以日據時期不動產物權名稱申報登記之土地權利、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錯誤,登記名義人登記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寺廟及宗教團體土地產權未能妥適解決等地籍問題,於 96 年 3 月 21 日制定公布「地籍清理條例」,行政院定自 97 年 7 年 1 日起施行,又考量待清理之筆數眾多,須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辦理,故由內政部擬具「地籍清理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前期計畫,期程自 97 年至 102 年),報奉行政院 96 年 11 月 27 日核定,99 年 4 月 14 日核定修正,並據以推動相關清理工作。又至前期計畫結束(102年底)時,預估仍有部分土地之權利人尚未提出申報或申請登記,部分土地仍未完成代為標售作業,均待繼續推動清理;此外,於清理過程中,相關機關(單位)及縣市政府並反映有其他地籍問題(如早期登記之登記名義人登記資料未記載統一編號),因不利土地賦稅及其他行政業務之推動,亦亟待進行清理,爰再擬具「地籍清理第 2 期實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賡續辦理相關地籍清理工作。
地籍清理條例
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
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
地籍清理宣導摺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