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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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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11/02/15地籍科

轉知「『地籍清理條例』第39條第2項規定所稱『公共設施用地』之認定原則及寺廟或宗教團體依『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應檢附之權利證明文件」內政�

一、依據內政部100年2月10日台內地字第10000217783號函辦理。
二、檢附內政部上開號函及解釋令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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