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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112年12月27日台內地字第1120267593號令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地政士法第10條及第11條第2項規定辦理公告、通知及備查,因應網路科技發展 及民眾查閱資訊方式改變,爰簡化相關作業如下:
公告應揭示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處所、刊登政府公報或機關網站公告專區。公告內容應記明地政士姓名、證書字號、開業執照字號、事務所名稱及地址、註銷登記、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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