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士開業變更註銷登記與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備查申請須知
壹、 地政士開業、變更及註銷登記
一、申請登記
(一)開業登記領有內政部核發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開業登記:
1.地政士開業變更註銷登記與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備查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2.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影本。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5.建物所有權狀、房屋稅繳納證明、租賃契約或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等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6.電子執照費新臺幣七百元;紙本執照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變更登記
1. 地政士申請登記後,有地政士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共同執業人變更等原因者,應備具申請書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向原登記主 管機關申請變更登 記。
2.地政士申請登記後,事務所遷出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 (市)行政區域,應備具申請書、原開業執照及開業登記所須文件,向遷入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三)註銷登記
地政士申請登記後,有自行停止執業或死亡者,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備具申請書等文件,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二、申請補、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
(一)申請補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3.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4.電子執照費新臺幣七百元;紙本執照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申請換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原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開業執照及其影本。 但經內政部提供之系統線上申請者,免檢附之。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但非因效期屆滿換發者,免檢附之。
5.變更地政士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事務所名稱或地址者,其內容變更證明文件;事務所地址變更並應檢附事務所房屋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6.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
7.電子執照費新臺幣七百元;紙本執照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持憑既有紙本開業執照申請加註延長有效期限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1.申請書。
2.原地政士開業執照及其影本。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4.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
5.規費新臺幣八百元。
三、申請方式
(一)線上無紙化申請:
1.使用「自然人憑證」IC 卡(插卡)、「行動自然人憑證」 (TWFidO) 登入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 (https://resim.moi.gov.tw)」,線上填寫申請書、上傳附繳文件並完成線上繳費。
2.上傳線上申辦系統之數位相片,規格如下:
(1)彩色,脫帽、未戴有色眼鏡,五官輪廓及特殊痣、 胎記、疤痕等清晰、不遮蓋,足資辨識人貌。
(2)相片直四點五公分、橫三點五公分(不含邊框),以頭部及肩膀頂端近拍,使臉部占據整張照片面積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3)電子檔規格限定JPG或PNG格式,檔案大小不得大於五MB,解析高度至少需達五百三十一像素,寬度至少需達四百十三像素。
3.費用繳納方式:可使用晶片金融卡、活期性存款帳戶或 信用卡線上刷卡等方式繳納。
(二)臨櫃或郵寄紙本申請:
1.申請書請於內政部地政司網站(https://www.land.moi.gov.tw) 下載列印。
2.申請書填寫說明:
(1)以電腦登打列印或以鋼筆、原子筆用黑色或藍色墨汁正楷填寫,數字一律以阿拉伯數字填寫,字體需端正不得潦草。
(2)除雙線以下免填外,其餘各欄填法說明如下:
A.「受理機關」欄以申請人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受理機關。
B.「申請事由」欄請依申請登記事由自行勾選;申請換發、補發或註銷開業執照者,應填註原因。
C.「附繳文件」欄請依申請事由應附繳文件於框格內自行打勾。
D.「開業事務所」欄請填寫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等資料。
E.「申請人」及「共同執業人」欄,請依申請人及共同執業人證書字號及國民身分證所載資料填 寫,英文姓名以護照英文姓名拼音為準;無共同執業人者,「共同執業人」欄免填;共同執業人有二人以上,請自行增列表格或另附清冊。
F. 「聲明事項」欄請申請人詳閱聲明事項後,填寫申請日期並簽章。
(3)本人照片規格同線上無紙化申請之數位相片規格;另為利電子化政策推行,建議繳交數位相片取代紙本照片。
(4)申請書填妥後併同附繳文件,以雙掛號郵寄或逕送 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3.費用繳納方式:可使用現金或郵政匯票(抬頭請寫寄送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繳納。
四、執照核發工作天數視案件量而定。
貳、 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備查
一、申請期限 地政士事務所應依內政部指定地政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 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二十條所定期限,持個人 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報請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訂有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範本可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