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
首頁 最新消息
Line

字級設定:

列印
最新消息
最新消息2019/12/24地用科

非都市土地為光電事業使用經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後之稅賦宣導注意事項

依據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及同法第22條規定略以:「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徵收田賦。…」。
再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略以:「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
另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規定略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按照上開法令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課徵地價稅,且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倘符合但書規定者,則得徵收田賦或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土地屬農業用地,且作農業使用者,即屬之;故非都市土地倘經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則應無法適用課徵田賦及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舉例來講,倘民眾為太陽光電開發事業使用,申請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相關用地既非屬農業用地,當然無前開課徵田賦及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
鑑於相關稅賦規定權責係屬本縣地方稅務局權責,民眾如欲進一步瞭解相關規定,建議民眾洽詢本縣地方稅務局(電話:03-8226121;地址: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19號)。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