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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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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用科2026/01/21地用科

花蓮縣非都市土地違反非都市土地管制案件注意事項

恢復原狀(解除列管)

簡易設施如碎石級配、水泥鋪面、瀝青鋪面、貨櫃、裝置藝術、廣告招牌、水塔、廢棄車輛、工程板模及鷹架等,如於會勘前可立即移除,經會勘時確認無違規情形,免罰並解除列管。如未移除現場確認違規,將依據違規面積依級距裁罰並列管,後續連續處罰,如仍未改善,逕送地檢署或斷水斷電或拆除地上物。(請於會勘前自行拆、清、刨除以免受罰)
 

申請合法使用(列管至申請合法為止方得解除列管 )

()農舍:合法農舍變更使用、增建、改建為其他如超商、餐廳、家具行等,另外自行興建棚架、烤爐、鐵製拉門、鋼軌軌道碎石級配、水泥鋪面、瀝青鋪面、貨櫃屋、鐵皮屋等,除可依法補照外,應立即拆除,必要時廢止農舍許可。

()容許使用資材室、菇寮、農業生產設施(加工及包裝室):未依核准設施內容變更使用、增建、改建為其他如住家、超商、餐廳、家具行等,除可依法提興辦事業計畫變更用途外,應立即拆除,必要時廢止容許使用許可。
 

花蓮縣政府處理非都市土地違反使用管制案件權責劃分(違規使用類型):

() 建設處:()採土石、非法收受處理營建剩餘土石方之場所、堆置土石、砂石、 非法棄置營建剩餘土石方、違章建築、廣告招牌、有動力超輕型載具、 瀝青混凝土挖()除料。

() 農業處:位屬森林區、山坡地、農業用地、林業用地及養殖用地等範圍、農作產銷設施、畜牧設施、水產養殖設施、休閒農業設施、農地開挖整地、擋土牆、動物展演場、農舍、農業用地容許使用設施。

() 民政處:殯葬及宗教設施。

() 環境保護局:擅自傾倒垃圾等廢棄物、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及處理場所、廢污水排放。

() 社會處:違規設立老人福利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消防局:液化石油氣及其他可燃性高壓氣體容。

() 教育處:器儲存設施運動設施、幼兒教育設施、無動力飛行運動經營場域 。

() 觀光處:工廠及其附屬設施、舞廳等七種特定目的事業、資訊休閒業及電子遊戲業、民宿及旅館、遊憩設施、液化石油氣分裝場、露營場、沙灘車。

() 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未依原核定計畫使用目的事業主管單位其他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情形依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二點附件一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項目之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 及使用地主管機關(單位)判定。
 

四、更正編定(非建築用地變更為建築用地):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依照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九點第二款編定原則表及說明辦理更正編定。

()公告編定前或建築管理前存在至今住宅:辦理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案件應具備二項要件,即(1)編定前已為合法房屋之證明文件【如水電證明、稅捐、設籍或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及其他證明文件經縣(市)政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2)實地勘查確有合法建築物存在(除天災毀損或「建」地目土地外)。

()其他使用類型地上物:提供公告編定前或建築管理前存在至今證明文件,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確屬公告編定前或建築管理前存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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