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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0
測量科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附「專共有圖說」,明確標示全部共有及一部分共有之範圍。
為保障交易安全,減少消費糾紛,內政部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號令強制規定,103年3月12日以後申請建築執照的建物,於105年1月22日起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檢附經建管機關備查之「專共有圖說」,並需明確區分全部共有及一部分共有之範圍,地政事務所會依圖說標示,將全部共有編1個建號,再將一部共有另編1個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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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建物保存登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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