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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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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09/03/09地籍科

本府為清理中華民國45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且其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而地上權人在該土地上無建築改良物或其他工作物者,經清查本縣符合者,土地所有權人�

一、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29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5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本府98年2月20日府地籍字第0980027010A號公告文及清查公告清冊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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