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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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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10/07/01地籍科

本府為清理以神衹、未依法登記之寺廟或宗教團體名義登記之土地及建物,現為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使用,且能證明係同一主體者,已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或宗教團體法人�

一、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5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5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本案公告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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