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條例專區
租賃住宅條例專區2024/12/03地價科
租屋電費新制~113年7月15日起施行(★★★內政部1130806更新房東、房客篇QA囉~~)
★★★「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11點規定,業經內政部公告修正,並訂自113年7月15日生效★★★
本次應記載事項修正規定摘錄要點如下:
(一)電費得約定「由出租人負擔」或「由承租人負擔」,不得另以「其他」方式約定。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者,並應依下列二種方式擇一約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6點第3款):
1.以用電度數計費者,每度電費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如公共設施電費未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分攤併入租賃標的電費內者,出租人不得額外收取。
2.非以用電度數計費者,出租人所收取之每期電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租賃標的電費單之每期電費總額。
(二)依契約約定電費由承租人負擔者,出租人應提供承租人租賃標的之電費資訊。承租人亦得逕向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辦查詢租賃期間之有關電費資訊(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11點第4項)。
(三)新制上路前已簽訂之住宅租賃契約,其租賃期間持續至公告生效日(113年7月15日)以後者,基於信賴保護及法規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適用新修正規定,惟租賃雙方當事人仍得依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是否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內政部113年7月5日公布之租屋電費新制常見問題QA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