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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17/01/26地價科
花蓮溪山尾堤防上游段防災減災工程徵收公告
花蓮縣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60013232A號
主旨:經濟部水利署為辦理花蓮溪山尾堤防上游段防災減災工程需要,報准徵收本縣壽豐鄉明月段565地號等19筆土地,合計面積0.301786公頃1案。
依據:
一.內政部105年11月16日台內地字第1051309686號函核准徵收。
二.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及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公告事項:
一、需用土地人:經濟部水利署。
二、興辦事業種類:水利事業。
三、徵收土地詳細標示及補償費額:徵收土地公告清冊張貼於本府、花蓮地政事務所、壽豐鄉公所公告欄,上開徵收土地範圍圖、徵收補償清冊等陳列於本府地政處(花蓮市府前路17號)。
四、公告期間:自民國106年1月24日起至民國106年2月22日止合計30日。
五、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3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自公告之日起,除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而取得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並於公告期間內申請登記者外,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並不得在該土地上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其於公告時已在工作中者,應即停止。
六、被徵收土地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記載者為準。但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法院之判決或其他依法律規定取得土地之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未經登記完畢者,其權利人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申請將其權利備案。
七、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6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原設定之他項權利因徵收而消滅。其款額計算,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其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者,其補償費依第26條規定辦理。」
八、本案土地於公告後,另由本府訂定發價日期通知所有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檢附相關證件逕至發價地點領取補償費,逾期不領者,視為拒領,即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將補償費存入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視同補償完竣。
九、關於土地欠稅部分,俟本縣地方稅務局查核後於發給地價補償費時代為扣繳。另如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5條規定,於發給地價補償費時,代扣土地承租人地價補償費發給土地承租人。
十、計畫進度:預計於106年5月開工,107年5月完工。
十一、得申請一併徵收之要件及期限: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依土地徵收條例第8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1年內向本府以書面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依土地徵收條例第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除區段徵收及本條例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本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不適用土地法第219條之規定:
(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3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
(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5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
十三、異議或行政救濟之提起: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規定
(一)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二)權利關係人如不服本件徵收處分者,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內政部(地址:台北市徐州路5號)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抄送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地址:台北市忠孝東路1段1號)。
(三)權利關係人如對公告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本府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本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