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2025/11/27地價科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本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16條及第41條。
三、草案全文如附(含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府(地政處承辦人:陳沛文科員、專線:8235650、傳真:8242098、電子郵件:noi0923@hl.gov.tw)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