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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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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科2023/04/27地籍科

地政士申請簽證人登記申請書

地政士申請簽證人登記需知

地政士法第 19

地政士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簽證人登記,於受託辦理業務時,對契約或協議之簽訂人辦理簽證:

一、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者。

二、最近五年內,其中二年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

前項第二款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政士法22
 

地政士為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時,應查明簽訂人之身分為真正,不動產契約或協議經地政士簽證後,地政機關得免重複查核簽訂人身分。

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前,應向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繳納簽證保證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作為簽證基金。地政士辦理簽證業務,因簽證不實或錯誤,致當事人受有損害者,簽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未能完全賠償之部分,由簽證基金於每一簽證人新臺幣四百萬元之範圍內代為支付,並由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對該簽證人求償。

前項有關簽證責任及簽證基金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地政士申請簽證人登記的條件:

  • 須經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推薦。
  • 最近五年內,其中二年稽徵機關核定之地政士執行業務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
  • 繳交簽證保證金臺幣20萬元。

 

 

地政士申請簽證人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 申請書。

  • 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 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書及其影本。

  • 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五年內,其中二年業務收入總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     繳納簽證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     簽證人之印章款及簽名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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