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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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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09/03/09地籍科

本府為清理中華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經清查本縣尚無符合者,惟如認有符合者,土地所有權人得依規定申請塗銷登記,公告週知。

一、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第30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5條規定辦理。
二、檢附本府98年2月20日府地籍字第0980027001A號公告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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