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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2
測量科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辦耕地合併分割,應審認分割後無造成耕地面積細碎或不利農業經營之情形,始得辦理。
依內政部104年4月8日台內地字第1040411767號函,民眾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辦耕地合併分割,應審認分割後無造成耕地面積細碎或不利農業經營之情形,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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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4年4月8日台內地字第1040411767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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