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
首頁 地權科
Line

字級設定:

列印
地權科
地權科2020/01/30地用科

耕地三七五租約業務常見問答

耕地三七五租約相關業務


問:辦理耕地三七五租約之程序為何?
答:耕地租約一律以書面為之,訂立、變更、終止或續訂,應由出租人會同承租人向所在地公所申請。

問:如何申請補發耕地三七五租約書影本?
答:由申請人檢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所申請:〈如係委託他人辦理,須另附委託書〉
(一)申請人身分證。
(二)申請人切結書。
(三)印章。

問:三七五租約耕地出租人或承租人一方不會同他方出面辦理租約續訂、變更登記時如何處理?
答:可由出租人或承租人單獨檢具證明文件或陳明理由,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區公所受理後,應即通知他方於接到通知後20 日內提出書面意見;期滿不為相反意見表示時,視為同意依規定辦理,如他方提出相反意見時,則依耕地租佃爭議循調解調處程序處理。

問:耕地三七五租約如出租人死亡,承租人如何辦理?
答:依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2、4條,出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出租耕地者,如經鄉(鎮、市)公所查明後而出租人及承租人未於六個月內申請租約變更登記者,鄉(鎮、市)公所應通知出租人之全體繼承人及承租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內申請租約變更登記,逾期未申請者由該管鄉(鎮、市)公所逕行辦理變更租約登記。

問:耕地三七五租約如有爭議時應如何解決?
答:耕地租佃關係存續中,若因租賃產生爭議,應由出(承)租人檢具爭議有關文件向耕地所在鄉鎮市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申請調解,經調解不成立,移送縣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服調處結果者,即移請司法機關處理。

問:土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且其繼承人無意願繼續承租使用者,可否讓租給有意從事耕作而無親屬關係者換約承租使用?若可,需具備什麼資格?
答: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次查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6886號判例,租賃關係之成立與存續,係基於當事人間之信任,故租賃權通常為不得讓與之債權。
倘耕地承租人因年邁體衰且其繼承人無意願繼續承租使用者,不得將承租權轉給非繼承人使用。若亟需該耕地承租,得依前揭規定,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後,重新依民法規定出承租人新訂契約。

問: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承租人死亡後,是否應具有農民資格之繼承人才可繼承承租權?又倘解除租約是否可取得三分之一土地作為補償?
一、關於繼承耕地承租權之人是否須具農民資格1節,查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耕地租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申請租約變更登記:…三、承租人死亡,由現耕繼承人繼承承租權者。」次查內政部65年10月22日台(65)內地字第700066號函釋示:「關於耕地承租人死亡,如『非現耕之繼承人』未拋棄其繼承權,亦不能按應繼分將耕地承租權分歸現耕繼承人時,可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表明如他繼承人將來對該承租權之繼承有所爭議時,願由其自負法律責任後,准由現耕繼承人繼承耕地承租權,並辦理租約變更登記,以維護耕地三七五減租成果。」次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6條,承租人如無自任耕作,該租約無效。
 二、至於得否解除耕地租約取得三分之一土地1節,查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及第19條分別就耕地租約期限未屆滿與耕地租約期滿時之情形定有明文,依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終止租約者,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依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三分之一之補償;另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終止租約者,依司法院釋字第580號解釋,不適用同法第17條第2項補償規定;再者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得分割耕地為租佃雙方單獨所有,惟如何分割繫諸當事人間協議,上述二條例皆無因終止租約而得獲補償土地之規定,以上相關法令,提供參考。
 如仍有疑義,因涉個案具體事實認定,請敘明詳細案情並檢附相關資料,逕向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洽詢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