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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21/08/24
公告放租本縣縣有耕地共5筆,公告期間自110年8月24日至110年9月23日,受理期間至110年10月8日,請踴躍依規定申請承租
參依「國有耕地放租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
縣有耕地放租對象及順序如下:
一、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耕作之現耕人或繼受其耕作之現耕人,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專案輔導之青年農民。
三、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所有權人。
四、實際耕作毗鄰耕地之耕地承租人。
五、農業學校畢業青年或家庭農場從事農業青年。
六、最近五年內取得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專業訓練四十小時以上證明文件者。
七、農業生產合作社。
同一筆耕地,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七款同一順序有二以上之申請人同在受理申請期間內申請時,抽籤決定之。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歷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符合上述資格者,所需之申請書及各式切結書,請至 https://la.hl.gov.tw/List_sp/d96d98c0cded497292f4be07675a2bf4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