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首頁 網站導覽
進階搜尋
字級設定: 小 中 大
旨案徵收土地,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8條第2項規定,本府業以109年11月20日府地價字第109225276A號公告徵收,自民國109年11月23日起至民國109年12月22日止公告30日。 公告文及清冊詳附件。
相關附件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