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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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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科2020/05/25測量科

重測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接到地籍調查通知書後假如所有權人沒有按照指定時間到場指界而且沒有設立界標時,有什麼後果?

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規定,重新實施地籍測量時,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政機關通知之限期內,自行設立界標,並到場指界。逾期不設立界標或到現場指界時,得依下面四個順序,逕行施測。順序如下:
一、鄰地界址。
二、現使用人之指界。
三、參照舊地籍圖。
四、地方習慣。

但是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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