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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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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專區
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專區2018/11/24地價科

107年花蓮縣公告地價表

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規定:「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另依同條例第17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故申報地價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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