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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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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專區2026/08/07地籍科

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共有土地,其他應有 部分為數人公同共有時,他公同共有人之一無須經全體公 同共有人同意,得單獨行使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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