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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24/11/11地用科
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條文草案總說明及條文(113年9月送法規會審查版)
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 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一項)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 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四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 土功能分區圖。(第二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 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第三項)」
另本法第二十三條第 二項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及其分類之使用地類別編定、變更、規模、可 建築用地及其強度、應經申請同意使用項目、條件、程序、免經申請同意 使用項目、禁止或限制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之規則,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屬實施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計畫者,仍依都市 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相關法規實施管制。」 因自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日起,區域計畫法即停止適用,應依本法 實施管制,為使土地使用管制制度順利銜接,爰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 項規定,擬具「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草案, 計二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