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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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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專區2018/11/22地籍科

財產繼承性別平權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民法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並無性別差異,無論男女均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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