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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地價科
租賃、轉租實價登錄新制申報書格式及填寫說明-自112年9月1日起施行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1項規定略以,
經營仲介業務者
,對於居間或代理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
簽訂租賃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略以,
包租業
之租賃住宅轉租案件,應於
簽訂轉租契約之日起30日內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相關附件
下載
租賃、轉租實登申報書發布令.pdf
下載
租賃、轉租實登申報書格式-1120901起生效.pdf
下載
租賃、轉租實登申報書填寫說明-1120901起生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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