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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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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10/05/20地籍科

轉「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規定所稱地上權權利人為自然人時,其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之內政部解釋令乙份。

一、依據內政部99年5月19日台內地字第09900821403號函辦理。

二、檢附內政部上開號函及解釋令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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