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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7
地籍科
轉內政部函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已於98年8月14日修正施行,關於大陸配偶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其身分資格、遺產範圍及不動產可否繼承登記,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
一、依據內政部98年12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80726172號函辦理。
二、檢附內政部上開號函影本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98年11月25日召開研商「98年8月14日修正施行之兩岸條例第67條新舊法規定適用相關疑義」會議紀錄影本各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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