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14條第1項專區2021/02/18地權科
前言
土地法第14條所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乃係基於其或為天然富源地、重要國防、水利交通或為公共海岸需用土地,顧及公共利益,宜歸國家所有。為因應續辦公地放領查註作業,內政部前以86年7月30日台內地字第8684748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迅即就行政轄區內土地全面檢討,劃設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之不得私有土地,並予以公告。另為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劃設公告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不得私有土地作業,內政部於93年 11月30日訂定及97年5月14日修訂「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標準作業程序」及執行計畫相關範例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