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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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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科
地籍科2020/01/30地籍科

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Q&A

Q1:大陸地區資金可以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嗎?
答:依91年4月24日修正公佈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9條,對陸資來臺投資不動產,由禁止規定修正為有條件許可。故經許可後,
       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以下簡稱陸資公司),始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而規範具體事宜之「大陸
       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本許可辦法)業經內政部91年8月8日發佈,又為顧及臺灣地區人民住宅需求,並保持臺灣地區不
       動產市場價格之穩定,防止不動產市場遭壟斷投機或炒作,內政部並於98年6月30日、99年6月23日及106年6月9日修正上開許可辦法,增加相關管理機制。

Q2:何謂大陸地區人民?
答: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定義如下: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二、同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
      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三、依上述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無論其已來臺灣居留、居住或結婚,在未依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以前,均屬大陸地區人民,其擬購
      置臺灣地區之不動產,均應依本許可辦法規定辦理。

Q3:如何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備哪些應備文件及如何辦理?
答:一、身份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製作之常住人口登記卡,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受託人為大陸
      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份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申請書--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三、申請機關--直接向土地所
      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Q4: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不動產物權後,該不動產有何管理限制?
 答:依本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限單獨取得一戶,並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取得前項供住
        宅用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於登記完畢後三年內不得移轉或辦理不動產所有權或地上權移轉之預告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判 決或依第十七條規定而
        移轉者,不在此限。」

Q5:大陸地區得為臺灣地區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有哪幾種?
答:一、大陸地區人民(自然人)。但現擔任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成員者,不得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
       二、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經經濟部核准設立之公
              司。)
       三、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陸資公司)。(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及「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
              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經經濟部核准設立之公司。)

Q6:如何辦理大陸地區人民(專指自然人)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備哪些應備文件及如何辦理?
 
答:一、身分證明文件:大陸地區人民持大陸地區核發之常住人口登記卡,向大陸地區縣市公證處辦理涉臺公證書,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 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如為委託他人
 
              辦理,倘受託人亦為大陸地區人民,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
 
       二、契約書:檢附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三、申請書: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
 
       四、申請機關: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Q7:陸資公司為供業務需要,申請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如何辦理?應備哪些文件?

答:一、證明文件:經經濟部核准設立之公司文件。二、申請書:向不動產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洽取或網路下載。三、申請機關:直接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地政機關申請。

Q8:何謂因「業務需要」,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陸資公司,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答:一、業務人員居住之住宅。二、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三、大陸地區在臺金融機構辦理授信業務。

Q9: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取得之不動產嗣後如發生繼承事實時,如何處理?
答: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三日以陸法字第0910022902號函釋示:如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之遺產,而該遺產係大陸地區之被繼承人,自大
       陸地區移入臺灣地區或其變形、或交換所得之財產,例如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經許可在臺購置取得之不動產,應無同條例第六十七條之適用。是以大陸
       地區人民依本許可辦法取得之不動產,嗣後如有發生繼承事實者,得由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Q10:大陸籍配偶目前持有依親居留證照,可否在台灣購買不動產?可否與臺灣籍配偶共同持有不動產?
  答內政部91年8月8日台內地字第0910071523號令發布「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依該許可辦法 第6條、第14條第2項規定,大
         陸地區人民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政府申請審核:
         一、申請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 
         二、依前條規定經驗證之證明文件。 
         三、取得、設定或移轉契約書影本。
         四、其他經內政部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直轄巿或縣(巿)政府受理後,應併同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權利案件簡報表,報內政部許可。
         另依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之不動產,每人限單獨取得1戶,故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申請與他人共有不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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