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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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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2024/09/12

花蓮縣國土計畫,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將於114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屆時區域計畫法將不再適用,請建築管制前於非都市土地已興建完成且實際作為住宅居住使用之房屋所有權人儘速檢具佐證資料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


何謂更正編定


就是在編定公告之前,已經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因編定錯誤或法令規定可以改編

編定者,應辦理更正編定。


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

知」編定規定,且現在仍係屬有效的證明文件,就近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更正編定。

 


民眾擁有之舊有合法建物應附書表、證明文件如下:

 

、更正編定申請書1份


舊有合法證明文件詳列如下(擇一檢附):


 

    (一)曾於該建物設籍之戶籍謄本。

    (二)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三)繳納水費證明(須為實施建築管理前為住宅用證明)。

    (四)繳納電費證明(須為實施建築管理前為住宅用證明)。

    (五)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

    (六)建築執照或建物完工證明書。

    (七)其他證明文件經縣政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

三、身分證明文件1份。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舊有合法建物之認定時點,詳非都市土地建管日期一覽表)**


**(請符合資格者注意辦理作業時間約90天,為避免太晚送件致無法完成作業,請於113年12月底前送件,以利114年4月29日前更正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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