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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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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專區2024/10/04地價科

本府辦理「交通部公路局辦理台11甲線3K+900東富田橋改建工程」徵收補償費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予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因權利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通知,特予公告公示送達。

一、本案用地奉內政部113412日台內地字第1130262002號函核准徵收,並經本府11356日府地價字第1130082260A號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民國11357日起至11366日止合計30)。旨揭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作業,前以113826日府地價字第1130165793號函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及土地所有權人,惟因權利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通知函無從辦理送達通知,爰依規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案未受領補償費,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26條規定存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花蓮縣政府土地徵收補償費301專戶」保管,本徵收補償費之請求權,自公示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15年不行使而消滅,並歸屬國庫。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應受送達人得於辦公時間內攜帶足資證明
(繼承)文件前來本府地政處領取上開通知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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