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2022/08/31地價科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花蓮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5條。
三、「花蓮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拆遷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如附。另登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網站:http://glrs.hl.gov.tw/glrsnews/DraftForum.aspx )之「草案預告」項下網頁。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任何人均得於刊登公報之日起60日內以郵件、傳真或電子郵件向本府(地政處承辦人:陳雅玲科員、專線:8235650、傳真:8242098、電子郵件:beam1314@hl.gov.tw)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