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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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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專區2025/01/13地價科

本府辦理「花東地區鐵路雙軌電氣化計畫(花蓮縣富里鄉非都市土地)工程」徵收補償費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予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因權利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無法通知,特予公告公示送達。

一、本案用地奉內政部​113年7月2日台內地字第1130263943號函核准徵收,並經本府​113年8月14日府地價字第​1130155124A號公告徵收(公告期間:自民國​113年8月15日起至​113年9月13日止合計30日)。旨揭存入國庫保管專戶通知作業,前以​114年1月13日府地價字第​1130260740號函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及土地所有權人,惟因權利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上開通知函無從辦理送達通知,爰依規辦理公示送達。
二、本案未受領補償費,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定存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分行「花蓮縣政府土地徵收補償費​301專戶」保管,本徵收補償費之請求權,自公示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15年不行使而消滅,並歸屬國庫。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應受送達人得於辦公時間內攜帶足資證明(繼承)文件前來本府地政處領取上開通知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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