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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籍調查時所發生的界址爭議,先由調查人員就爭議情形在現場調解或通知關係人在地政事務所協調,如果還不能解決時,再報由縣市政府重測界址爭議調處委員會,協助調處,協調時會根據土地關係人所提資料予以調處。
土地所有權人接到縣市政府上項調處結果通知倘有不服時,應在接到通知書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確定界址處理。過了十五日不提起訴訟者或經撤回者,就依照協調會調處結果來辦理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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