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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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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用科
地用科2021/12/24地用科

國土計畫常見問答

Q1. 什麼是國土計畫?
國土計畫是土地該如何利用的指導。為了避免不適宜發展的地區被開發誤用,透過全面的調
查和規劃,將適宜、不適宜發展的土地界定出來,並將產業、公共設施或居住等等需求,配
置在適宜發展的區位。

Q2. 國土計畫四大功能分區為何?
依「國土計畫法」劃設四大功能分區如下:
1.「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
2.「海洋資源地區」:應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整合多元需求,建立使用秩序。
3.「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 並應避免零星發展。
4.「城鄉發展地區」:應以集約發展、成⻑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和諧之⽣活環境及有效率 之生產環境確保完整之配套公共設施。

Q3. 聽說國土計畫公告實施了,土地是否已經變更為國土功能分區?國土計 畫全面上路期程是何時?
國土計畫法第 45 條規定,國土計畫法施行後,應於 2 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第⼀階 段),並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 3 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第二階段), 再接續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 4 年內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第三階段)。 全國國土計畫於 107 年 4 月 30 日公告實施,花蓮縣國土計畫接續於 110 年 4 月 30 日公告 實施,依前述規定,國土功能分區圖應於 114 年 4 月 30 ⽇前公告,屆時可以確定每⼀筆⼟地的國土功能分區,並且全面施行國土計畫。

Q4. 未來國⼟計畫實施後對⺠眾⼟地之影響?
國土計畫銜接現行區域計畫、都市計畫、國家公園計畫,並納入環境敏感地區之考量,將不 適宜開發之地區調整為國土保育地區,並透過空間發展計畫指導土地使用,包括未來之重大 建設項目、區位等等。未來土地使用將依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辦理,依各功能分區分 類允許使用項目申請使用,不得零星個別辦理變更。

Q5. 花蓮縣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分類示意圖內容與未來國土功能分區圖關係為何?第三階段是否可以修改第二階段之劃設成果?
1. 花蓮縣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示意圖(第二階段)業經公告,惟該示意圖尚未套繪地 籍,而第三階段花蓮縣國土功能分區圖是以前開示意圖為基礎,依「國土功能分區圖繪 製及使用地編定作業辦法」規定套繪地籍圖,並以法定計畫界線、地籍圖宗地界線、劃 設指標公告範圍為依據,且參考台灣通用電子地圖之道路水路或地形地貌進行各分區分 類之邊界調整。
2. 國土功能分區圖(第三階段)應依循(第二階段)各該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國土功能分 區示意圖內容製作,除「國土功能分區圖繪製及使用地編定作業辦法」規定情形者外(例 如遇有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國家公園範圍調整情況,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依其國土計畫規定留待繪製階段處理之事項),不得任意調整劃設內容,以符合直轄市、 縣(市)國土計畫之指導。

Q6. 我要怎麼知道我的土地變成甚麼使用分區?
1.目前內政部營建署已於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台 http://nsp.tcd.gov.tw/ngis/建置各縣市第 二階段直轄市、縣(市)國⼟計畫之國⼟功能分區分類資訊,⺠眾可⾄該網⾴,打開國⼟功 能分區圖層,即可使用地圖、地籍或地址等定位工具查詢功能分區分類,惟該示意圖僅供 參考,實際功能分區分類圖應依 114 年公告圖面為準。
2.花蓮縣國土功能分區分類規劃階段將舉辦公開展覽及公聽會,⺠眾可至公聽會會場瞭解劃 設結果,亦可洽詢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3.未來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使用地將不再登載於土地登記簿謄本,內政部營建署將依各縣市 最後公告之國土功能分區分類暨使用地,更新於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台,於 114 年 4 月 30 ⽇國⼟功能分區圖公告後,⺠眾可以上網查詢及瀏覽參考。

Q7. 各國土功能分區分類及其使用地之使用強度為何?與現行有何差異?
1.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架構,將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分類之性質,訂定適當之容許使用項目, 並依據使用項目類型編定合適之使用地。
2.承上,以住宅使用為例,住宅使用目前規劃將編定為建築用地,未來並將針對國土保育地 區之建築用地、農業發展地區之建築用地、或城鄉發展地區之建築用地分別訂定不同之使 用強度。其與現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只要是建築用地,無論在哪種土地使用分區 均為同⼀種使⽤強度之規定相異,以突顯國⼟計畫之計畫引導管制精神。⾄於各國⼟功能 分區分類及其使用地之使用強度,刻由內政部研訂中。

Q8. 土地被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後,合法工廠會被拆除?未來不得再擴大?
1.既有合法工廠之丁種建築用地將調整名稱為「產業用地」,且已經申請合法設立者,都可 以維持原來使用;但考量國土保育問題,未來不得「新申請」工業設施。
2.但未來經劃設為國土保育地區後,將可以轉變作為住宅、觀光遊憩等相關使用,引導朝向 環境友善⽅式使⽤,此與⽬前丁種建築⽤地在第⼀級環境敏感地區範圍者不得變更為其他 使用情況有所不同。
3.未登記工廠應依工廠輔導管理法向本府觀光處申請納管,並提出工廠改善計畫完成改善者,可申請取得 特定工廠登記,維持既有工廠使用。 

Q9. 劃入城鄉發展地區第 2-3 類後是否就可做各種開發及建築?
1.按全國國土計畫規定,未來發展地區如屬 5 年內所需開發利用區位得於直轄市、縣(市)國 土計畫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 2-3 類,包含預計可完成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公開展覽程序 者、預計可完成申請或變更使用許可(開發許可)之縣市政府受理申請程序者,花蓮縣國土計畫已指定 4 處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包括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產業園區、審議 中區域性公共設施開發許可案件。
2.前開劃設之城鄉發展地區第 2-3 類,得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之整體開發或按指定用途 申請或變更使用許可,又於未循都市計畫法或本法使用許可程序完成開發前,其容許使用 情形比照農業發展地區第 2 類規定辦理。

Q10. 農業發展地區可不可以蓋工業工廠?農產品加工設施?可不可以興建農 舍?
1. 不可以蓋工業工廠。 依據內政部研訂中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考量工廠與農業發展性質不同, 農業發展地區不得興建工業設施。惟考量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為農村主要人口集居地 區,可申請興建無公害性小型工業設施。但已經申請合法設立者,都可以維持原來使 用。
2.可以蓋農產品加工設施。 農業發展地區原即以維護農業生產環境所需,農業相關產、製、儲、銷等設施原則可於農業發展地區使用。依照內政部與農委會討論方向,「農作加工設施」可以在農業發展地區 各分類申請使用(農業發展地區第 3 類限於既有可建築用地)。
3.依據內政部研訂中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草案(110 年 2 月版)規定,農舍之興建 係依據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至於各農業發展地區 是否容許興建農舍,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研議中。

Q11. 寺廟未來要怎麼合法化?
寺廟得先向花蓮縣政府⺠政處申請辦理合法寺廟登記,後續將依合法寺廟登記之地籍範圍劃為宗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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