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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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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量科2020/05/25測量科

土地所有權人接獲重測地籍調查通知書,到場而不能指界時應如何處理?

地籍調查及測量人員得參照舊地籍圖及其他可靠資料,協助指界,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土地所有權人均同意該協助指界之結果,視同其自行指界。
二、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且未能自行指界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予以逕行施測。
三、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而產生界址爭議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第二項規定予以調處。但是土地所有權人因未依照規定時間設立界標到場指界,致以逕行施測方式辦理地籍圖重測者,依照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三規定,在重測結果公告時,不得聲請異議複丈,因此為了保障本身權益,請各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通知指界日期到場指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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