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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地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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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專區2018/11/22地籍科

申辦繼承登記應附文件

一、辦理繼承登記時,應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清稅款後取得遺產稅繳納(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並至不動產所在地方稅務局加蓋無欠繳稅費章戳後,及檢附下列文件,向不動產所在之地 
       政事務所申辦土地、建物產權移轉登記,不受理以郵寄方式申辦
(一)登記申請書。
(二)土地、建物登記清冊。
(三)繼承系統表。
(四)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
(五)繼承人現在的戶籍謄本。
(六)土地、建物所有權狀。
(七)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同意移轉證明書)。
(八)繼承拋棄書(如有拋棄繼承者,繼承開始在74.6.4以後,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免附印鑑證明;在74.6.4以前,以書面向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檢附)。
(九)委託書(申請人可以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
(十)印鑑證明。
(十一)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如有協議分割繼承者檢附,並於正本需按不動產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
(十二)遺囑(遺囑繼承時檢附)。
(十三)理由書(部分繼承人申請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時,應檢附未能會同之繼承人曾設籍於國內之戶籍謄本及敘明未能檢附現在戶籍謄本之理由書)。
 
二、上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書表,可向本縣各地政事務所服務台免費索取,或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網站下載,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並印製繼承登記申請須知供民眾免費索取。
 
三、地政士法已於90年10月24日公布,並於91年4月24日起施行,即昔日所稱的「代書」,現在改稱為「地政士」,但是必須要領有開業執照,且有加入地政士公會的地政士才可以執業。故若因無法親自辦理繼承登記,
       需委託地政士辦理,必須找有開業執照且有加入公會的地政士。想知道地政士是否領有開業執照及是否加入公會,可至本縣地政處網站線上查詢項下的合法地政士查詢。
 
四、繼承登記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但如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者,其期間可予扣除(例如: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國稅局受理之期間)。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
       可罰至登記費之20倍。

花蓮地政事務所03-8225135,下載專區
鳳林地政事務所03-8761103,下載專區。
玉里地政事務所03-8883171,下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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