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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書面審查,符合參選要件之名單詳如附名單1份。
二、上述名單公告於本府地政處及本縣各地政事務所網站徵求異議,於評選作業期間內,如發現參選人不符合要件並經查明屬實者,喪失其當年度參選資格。
三、如對初評通過名單有異議者,請於112年3月20日前以書面向本府地政處地籍科提出,俾憑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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